关于加强特聘教授聘任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4浏览次数:2140

关于加强特聘教授聘任管理的通知

各院部、专职科研机构:

为充分利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更好发挥校外专家学者的引领指导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加强校外特聘教授的聘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外特聘教授原则上聘任在重庆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基地以及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学科或领域,每个二级学科限聘任1名,每个一级学科限聘任3人。

二、校外特聘教授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确需延聘的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聘手续。

三、校外特聘教授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某一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国内外著名专家,一般应为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知名学者。

四、校外特聘教授应为聘任学院或学科的发展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建设构想;指导学科凝练发展方向,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指导学科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地方产业和经济发展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科研项目合作研究,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五、校外特聘教授由各用人部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聘任,聘书由人事处统一制作并加盖学校印章。用人部门、人事处应与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六、校外特聘教授的考核及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用人部门每年应对特聘教授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如实考核,填写考核表,考核结果将作为待遇发放和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七、校外特聘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用人部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解除聘任,如触犯刑律则自动解聘。

八、为严肃和规范特聘教授的聘任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聘任特聘教授。

特此通知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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